[摘要]法学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学科设置不同,两者的教学对象、教学体系、教材编撰、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也有所不同。通过对两者教学环节的比较分析,进一步认识两者的差异性,明确《经济法学》的马工程教材不适用非法学类经济法课程。应因人选材,因人施教,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法学专业;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
随着经济法学科建设的发展及对其认识的不断深入,法学和非法学专业对经济法教学的差异性越来越清晰。这种差异既有学科发展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学科建设的需要。
一、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理念不同
经济法作为发展较晚的部门法,对其定义一直就是法学界争议的话题,目前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就有二十多种,1992年前我国法学者对经济法的法律地位的认定主要分为否定说和肯定说两大派系。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如综合经济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等。综合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来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比如王家福、王树保教授对经济法的法律地位就持该否定说的观点。持学科经济法论的佟柔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经济行政法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管、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行政法论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部分行政经济法学者持肯定态度,比如王利明、梁慧星教授。部分行政经济法论学者持否定态度,比如王克稳教授。[1]否定经济法说把纵向和横向两种财产关系都作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经济法被作为诸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因此,传统民商法也是经济法的调整范畴。而财产关系在此又被称之为经济关系,因此否定说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或是关于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此定义又称为“大经济法论”。由于其根源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固有观念,其学说的形成和理论构建有很深的前苏联法学的烙印,与现行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非法学专业对经济法的界定采用的是否定说,属于大经济法的范畴,因此,其经济法的课程内容包括民商法的相关法律。严格意义上来说,非法学类的经济法的内容更偏向民商法,但受大经济法思维的影响,目前还通称其为经济法。
肯定说认为经济法是一部独立的部门法。1992年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战略决策。以此时间段为界,1992年后,经济法的学说主要是肯定说。基本上可分为:纵横经济关系统一说、国家协调经济法说、国家干预经济法说、国家调节经济法说、经济管理经济法说、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说等。[2]肯定说的共同特点是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较早前,鉴于当时我国的经济环境,“纵横统一”说(又称“管理协作”)是较有影响的经济法论,潘静成、刘文华教授持此观点。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纵,是指政府等各类经济管理主体对各类经济活动主体的管理关系;横,是指各类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纵向经济关系,是以隶属为特征的垂直经济关系,是国民经济管理中发生的财产关系;横向经济关系,是以协作为特征的平等经济关系,是经济组织之间以及经济组织与个体户、公民之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财产关系。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说,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国内经济主要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因此,不论肯定论和否定论都把纵横财产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种“大经济法”的理念对经济法的界定在当时的经济环境背景下也是符合逻辑的。因此,早期的经济法教材的体例都是包括民商法的部分内容。这种“大经济法论”能满足非法学类学生学习“调整经济关系的法”的需求,所以一直以来,对非法学类的本科学生都是以“大经济法”的理念来界定经济法并以此进行教学安排。
目前,虽然国内外学界对经济法的概念依旧众说纷纭尚未形成权威的定论,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变化和发展,对经济法的认知也越来越深。经济法的否定说虽然在非经济法学界由于部分法学者的傲慢与偏见还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在经济法学界,国内学者对经济法肯定说的理论研究越来越成熟,并对经济法概念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国家或是政府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构建了市场秩序法、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律体系。但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政府主体行为方式及其作用对象的理解不同,形成了协调行为的“国家协调说”、干预行为的“国家干预说”和“需要国家干预说”、调制行为的“国家调制说”、调节行为的“国家调节说”等不同的经济法定义。经济法肯定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一般不包括享有自治权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因此传统民商法并不包涵在经济法的体系内。从教学的目的和教材设计的体例看,经济法学的马工程教材所持的“国家调制说”对经济法的界定是肯定说,主要针对已学过法理学、民商法的法学本科而设,不包括民商法等其他部门法的相关内容,因此对以“大经济法”理念为基础的非法学类经济法的教学不适用。
二、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目标不同
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的教学目标主要是立足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结合市场经济的特点,应用法学、经济学、哲学、伦理学的基础理论,让学生学习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调整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经济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是一个结构严密的学科体系。经济法学是在遵循市场规律和经济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侧重从理论的角度去剖析经济法的内涵。法学类的经济法学属于专业基础课,是教育部指定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目标主要是通过学习,使学生理解并掌握经济法是“什么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强调学生对法律“实然性”和“应然性”的学习,注重实践应用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教学。在教学中善于应用法学理论启发学生对经济法理论和现行经济法律制度的深入思考,适当补充前沿的学术课题扩展学生的视野。并要求学生先通过前期的法学专业基础学习,具备相应的法学专业基本素养,因此不必进行基础性法理讲解,教学内容注重广度和深度,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是从大经济法的角度对经济法进行定位和课程设置,目的是让学生学习调整经济秩序或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在大学本科,一般属于普法教育的范畴,没有严密的学科体系,其内容既包括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也包括民商法所调整的“自治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教学中主要是要求学生了解现行调整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侧重于法律规范的教学。强调学生对法律“实然性”学习,学生不必去探研“经济法是什么样的法律”和“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的法理学习。通过学生对现行经济法律制度的学习,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基本知识,并能应用相关知识解决简单的经济法律问题。教学注重对法律实务的讲解,不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的法理知识,也无需对学术前沿问题进行探讨和介绍。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的教学对象、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要求都不尽相同,应因人选材,因材施教。
三、法学和非法学专业教材适用不同
综上所述,由于法学类经济法学和非法学类的经济法的教学对象、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科体系不同,加上学生的法学基础知识不同,教学环节存在较大的差异,两者在教材编排体例上应有所不同。因些,对教材的选用也应不同。在内容上,法学类经济法教材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综合性,而非法学类经济法侧重实务性。法学类经济法学主要是结合现行法律制度,侧重从理论上去探讨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和经济法律制度,教材内容应该符合经济法部门法的学科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可适当结合前沿的议题启发学生思考。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除了法律基础课之外,较少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因此,教材应该务实,通俗易懂,主要侧重对现行经济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应用的讲解,对于有争议的法学议题不应列入教材,所列举的案例也应尽可能通俗易懂,不应纠结于一些复杂的法学疑难杂案。在马工程《经济法学》出版前,法学类经济法和非法学类经济法是两套不同的教材,很多经济法教材都明确地表明是法学类还是非法学类,教学秩序和教学目标也能得到较好的落实。目前的《经济法学》的马工程教材的编撰以法学类的经济法学为基础,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法学专业的学生,有较强的理论性和专业性,对非法学的学生来说学习和理解比较困难,如果适用马工程教材可能适得其反,达不到应有的教学目标和效果。因此,对法学和非法学类的经济法教材不应盲目的一刀切,应因人取材、因人施教,做到有的放矢才能达到相应的教学目标。
对于法学类经济法,由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三维法律结构关系,法益目标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益的经济秩序,社会本位是其核心价值,因此,法学类经济法学应该根据马工程教材的要求,去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经济法学的学科体系。因此,对于法学类经济法学的教学,从教材的编撰、课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考核,除应立足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也应结合教学内容去探讨和构建更符合马工程教学目标的经济法学的教学体系。但由于非法学类的学生没有相应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对其进行经济法的马工程理论教学较困难。但非法学类的经济法,主要是对现行经济法律制度的学习,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现行经济法律制度的学习,本身就是在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学习,也是对马工程法学教学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的教学。
四、法学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科体系不同
法学类经济法学的体系主要是调整在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政府、市场和社会”的社会关系,其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市场主体法主要是从经济法律关系基本要素层面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权职责进行法理上的分析研究,从制度层面探讨市场主体的准入规则。一般较少涉及市场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主要是针对程序上的权利义务进行宏观上的学习研究,具体包括各类企业法及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市场规制法主要是规范市场行为及政府规制市场行为的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宏观调控法主要是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整规范的法,主要包括产业法、计划法、投资法、财政法、金融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市场监管法,主要是对特别产业的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电信法、房地产法等专门的特别立法。法学类经济法学的教学主要是“政府干预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而且应对其理论学习和制度构建,离不开马工程教学目标的指导。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除了调整政府干预经济秩序的法律之外,还包括调整平等市场主体的自治秩序的民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财税法、票据法、金融证券法等,是对这些调整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的系统学习。因此,法学类经济法与非法学类的经济法的学科体系不同,应因人施教。
五、法学和非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不同
经济法是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分化发展而来,因此法学专业学生在修经济法之前,要求先修过法理学和民商法、行政法等基础法学课程,否则对经济法内涵的理解会比较困难。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要求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因此其经济法课程应安排在学生先学过法律基础课之后。在学时上,学法专业至少应该70~90个学时。不同的学校在课程安排上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有的学校对经济法相关的专业开设了竞争法、金融证券法,房地产法等专业课,经济法学基础课的学时就可以适当减少。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一般作为通识教育,内容和教学要求都相对简单,一般都在30~50学时。由于非法学类经济法的内容较多,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除了重点讲解常用的法律制度之外,可以根据专业的需要选择授课的内容。比如公司企业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纠纷解决等基本法律制度应该让学生掌握,其他内容如财税法、审计会计法、金融证券法等可以视专业适当选择是否讲解。虽然非法学类的学生不学习经济法学的马工程的理论教学,但并不意味着就背离马工程的教学目标,因为非法学类的学生所学的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一部分。
六、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的教法方法不同
因法学专业的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其经济法教学在教学方式上可以灵活多样,可以结合专业特点,采用综合式教学。如启法式、比较式、情景式、讨论式、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实践体验等多种方式。比如,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通过其他法学知识或法律制度入手,循循善诱启发学生对经济法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和实践运用,也可以通过横向比较不同部门法让学生更深入了解经济法。通过录像对一些案情的介绍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让学生理解相关法律制度和法理,并启发学生对前沿问题的探讨。可以适当安排模拟法庭和到司法部门实践体验相关经济法律的运用。虽然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也可以采用以上教学方法,但两者的侧重点和切入点不同。非法学专业的启发教学主要是结合实践中实例来让学生理解我国相关经济法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但不要求进行法律制度和法理分析。比较教学也仅限于经济法内相应制度比较,如企业法之间和不同公司形式的法律制度等比较,不要求从学科的角度与其他部门法进行比较。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案例教学主要通过案例分析加深学生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理解,较少涉及法理的分析和学术探讨,且所选案例应该简明易懂,目的就是为了学习具体法律制度的适用,而不是加深法理的学习和理解。课堂讨论主要也是以经济法的适用为基础,不对法理展开讨论。可以适当安排录像介绍一些浅显易懂的经典案例引导学生对具体法律制度的理解,不过,模拟法庭和实践教学一般不作要求。
参考文献:
[1]药恩情.论“纵横统一说”[J].中北大学学报.2005(5):16-17.
[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3.
[3]肖江.经济法定义的中国学术史考察——侧重于经济法调整对象[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1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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