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和B2B平台博弈角度分析双方授信审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日期:2020-07-20
本文为牡丹江大学学报官网文章。
[摘要]本研究从银行和B2B平台博弈的角度分析双方授信审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导出银行和平台各自审查概率的具体表达式。研究表明,银行审查概率与其审查费用、质押率、平台所获利息收益分配比例正向变动,与质押物处置渠道畅通性反向变动。平台审查概率与其审查费用、名誉损失、额外收取的免审查好处费正向变动,与平台所获利息收益分配比例、贷款提成反向变动。最后,探讨了内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线上供应链金融;银行;B2B平台;博弈
1. 引言
银行作为供应链金融的主要贷款提供方需对融资企业、行业财务指标等财务信息以及企业交易数据等非财务信息进行资信审查、评价并主要承担其违约风险。然而,随着ABC(AI人工智能,Big Data大数据和Cloud云计算)等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授信的工作环境发生了颠覆性变化。B2B平台作为线上供应链新兴的第三方中介,“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在此高度聚集,再加上其便捷、快速、准确、低成本的数据搜集、处理及分析技术,使得平台评审融资企业信用的效率及质量都远超过银行。2007年起建行与阿里巴巴联合推出网络联保贷款、网络供应商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这种“银行主导+B2B平台技术”的合作模式取得不错成绩。截至2010年底,双方的贷款总额约100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1.1%,远远低于商业银行其他贷款1.7%的不良贷款率。供应链金融授信环节由于银行和平台信息不对称产生道德风险,导致授信审查的有效性降低。接下来,本研究从银行和平台两者博弈的角度寻求其协调发展的方法。
2. 相关研究评述
国外最早研究供应链金融的是Albert[1]关于存货质押和应收账款如何开展融资的分析。Benger,Hasan,Klapper[2]则首次从理论层面的高度对中小企业利用供应链金融解决融资问题提出新的思想和可行性,并探索性地设计了供应链融资模式。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成熟,越来越开始关注电子商务与银行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关系。StevenK[3]于2010年提出B2B电子商务将进军金融领域新市场的看法。Corning[4]随后又提出B2B电子商务应作为参与方与金融服务机构形成联盟体,以更好地为开展速成授信、融资服务创造条件。国内最早开展供应链金融试点和研究的是平安银行,于2001年开始试点“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张强[5]较早提出了将仓单质押和电子商务相结合的B2B融资模式。李明锐[6]指出利用B2B电商平台开展供应链融资将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最佳渠道。郭菊娥,史金召,王智鑫[7]总结概括了基于B2B平台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相对于传统线下模式的风险变化。
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包括银行、核心企业、中小企业、物流企业、电商B2B平台及其他B2B平台。学界研究集中在利用博弈论分析银行、核心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收益问题[8-10],零售商、银行及物流企业间的协调问题。[11]王玉燕,李帮义,申亮[12]通过构建基于第三方回收模式的闭环供应链定价模型,分析制造商与零售商,制造商与第三方回收商间的Stackelberg博弈关系,完善了CLSC理论的发展与应用。侯玉梅,田歆,马利军,张明莉,郑涛[13]通过博弈论及比较静态法分析了零售商与带有促销努力水平的供应商间的协调问题。罗勇,陈治亚[14]以奖惩条款为研究对象,运用博弈论探讨物流公司和借款企业间的博弈行为。
总结已有研究,不难发现以下两个不足:(1)对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间协作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银行、物流企业、核心企业及中小企业,而对授信审查环节银行和B2B平台两者协调问题研究较少。(2)集中在供应链融资模式的研究,忽视了“人”的道德风险管理。比如2012年“上海钢贸诈骗案”和2014年“青岛港金属贸易融资骗贷案”都是忽视供应链金融参与方道德风险防范造成的。因此,引入博弈论分析银行和B2B平台双方的授信审查,降低道德风险,对整个供应链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至关重要。
3. 银行与B2B平台博弈分析
目前,银行与B2B平台主要以“银行出钱+平台出技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模式合作。即,银行和平台共同授信审查,按一定分配比例共享收益,同时也按一定分配比例共担风险。银行侧重审查企业的三张报表和抵押担保能力,平台侧重审查的是企业的交易数据,包括合同、支付、货权转让和发票。比如,2007年建行与阿里巴巴联合推出网络供应商融资、网络联保贷款(基础版)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就是执行“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不过,由于在授信审查环节银行和平台双方付出的努力程度互不可见而且都无法核实对方是否对融资企业进行审查,会产生任意一方或双方努力程度低的道德风险。由于双方都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平台和银行都面临着审查与不审查两种策略选择,双方之间展开博弈,且该审查博弈是一种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
3.1模型建立
由于是不完全信息博弈,银行无法核实B2B平台是否授信审查融资企业,所以若融资企业按期还款,则无论平台是否进行审查,银行都按相同的分配比例支付给平台相应的利息收益。若融资企业违约,则银行出售质押物,并独享质押物处置收益,平台无利息收益,以示对其惩罚。除此之外,平台均能从获得贷款的融资企业处获得一定比例的贷款提成,还能够从有违约倾向的融资企业处获得免审好处费。当然,平台也会因融资企业违约使自身名誉受损。具体参数设置如下:
L:贷款额度
i:贷款利率
SE:B2B平台审查融资企业发生的审查费用
SB:银行审查融资企业发生的审查费用
H:融资企业为了获得B2B平台的免审查而向其支付的额外费用
W:质押率,贷款本金与标准仓单市值的比率,即融资企业在获得额度为L贷款的同时需向银行交纳的保证金
f:质押物处置渠道畅通性
c:B2B平台因融资企业违约而产生的名誉损失
g:B2B平台获得的利息收益分配比例
t:B2B平台获得的融资提成比例
r:融资企业守约还款的概率
P1:银行对融资企业进行审查的概率
1-P1:银行对融资企业不进行审查的概率
p2:B2B平台对融资企业进行审查的概率
1-p2:B2B平台对融资企业不进行审查的概率
为便于计算、分析,本研究不考虑线上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物流企业与银行、间的关系,并假设银行和B2B平台都是完全理性的,且均为风险中性型,双方都以最大化自身利润为决策目标。博弈模型的收益矩阵,如图1所示:
银行和B2B平台四种策略组合分析如下:
4. 原因及建议
银行和B2B平台在授信审查环节均希望对方付出最大努力以降低融资企业违约的概率,实现收益最大化。由推论1和2可知:银行对融资企业审查的概率与其审查费用、质押率、平台所获利息收益分配比例正向变动,与质押物处置渠道畅通性反向变动。B2B平台对融资企业审查的概率与其审查费用、名誉损失、额外收取的免审查好处费正向变动,与其所获利息收益分配比例、贷款提成反向变动。究其原因有四点:(1)融资企业信息获取难度越大,银行和平台对融资企业的了解程度越低,所需审查费用则越高。同时,融资企业违约可能性也越大,因此银行和平台越倾向于在贷款审批前加大审查力度,预防风险的发生。(2)利息收益分配比例由银行和平台竞争地位决定。一方面,银行在规模、授信技术上拥有相对优势时,银行利息收益分配比例就相对较高,而平台为了与银行进行长期合作,势必会愿意花费更多的精力用于融资审查,以此提升自身的地位。另一方面,银行在规模、技术上相对较弱时,银行会加大审查的投入以提升自己的审查能力,也会提高对平台的激励寻求审查帮助。(3)银行一方面与核心企业签订质押物回购合约提高质押物处置渠道畅通性,加强了核心企业对融资企业的担保,另一方面严格控制质押率上限提升了融资企业自身担保能力。上述操作手段均能降低融资企业风险,银行进行融资审查的意愿就越低。(4)融资企业违约给平台造成的名誉损失越大,意味着平台有可能被终止与银行的合作协议,甚至永久丧失该客户及其它银行的信任,从而平台会加大审查力度以获取与银行业授信审查的长期有效合作。平台能从有违约倾向的融资企业处获得免审好处费,因此只要平台的审查力度更大、更严,就会有更多企业因信用不达标而寻求免审查,进而向平台额外支付更多的费用。
综上,银行和B2B平台可通过以下措施降低道德风险,实现长期有效合作。
第一,加大违约机会成本。一旦平台出现审查不力的隐瞒欺骗行为,受害一方银行可选择终止与其再次合作,给予声誉差评,并将其拉入供应链“黑名单”,供应链上各成员达成共识,即不与“黑名单”上的企业开展业务往来,通过加大机会成本能有效遏制B2B平台的短期盲目盈利行为。
第二,加大信息化平台建设。供应链参与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升级之后,在各方积极配合下,能够建立有效、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便综合管理线上供应链金融中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各成员企业借助信息平台都能够及时、准确、方便地了解到线上供应链金融相关企业的信息,保证了融资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信息平台规避了信息传递中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失真现象,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线上供应链金融的风险。
第三,严格B2B平台准入条件。平台作为线上供应链金融信息传递及收集中心,负有整合、升级各参与企业信息的责任,承担计算机技术及信息技术开发与研究的任务。一方面,平台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其拥有的软硬件设施足以支持、保证线上供应链金融中交易、融资、物流系统的正常运作,同时还能维护线上供应链金融的网络安全。另一方面,平台还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以防平台突然倒闭等行为的发生,同时还应配有融资审查、审批专业人员,以保证其审核与审批的正确性。
欢迎各界朋友向牡丹江大学学报编辑投稿。
详细公式、数据分析和参考文献见牡丹江大学学报官网。